期货交易所税制 期货交易所税制是什么
专项资管计划分红能否免交营业税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第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孝卖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旅渣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据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向部分律师了解,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务中拆慎悄,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存在很大障碍,往往会“曲线”登记为对应计划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处理
我国目前得税收立法并未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如果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立法原则,可以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为非独立纳税主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以投资基金为例,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A、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虚体。
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虚体,其投资的相关税收,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过,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资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
B、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视作纳税实体。如果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做纳税实体,需要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期申报税款。
2014年第9期《税务研究》杂志曾发表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税政策研析》。文中提及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国某投资公司A参与某证券公司发行的一支总额1亿元、计划总份额1亿份、期限2年的集合计划。该证券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工商银行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该计划可投资于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为了分析方便,假设该计划仅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考虑印花税和所得税。
A公司作为委托人,实际参与金额为2 000万元,不考虑参与费,共取得参与份额2000万份;中国公民周某实际参与金额500万元,取得份额500万份。该计划封闭运行,成立3个月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办理份额转让。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转让份额1000万份,转让价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计划管理人以600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只股票,该股票投资成本40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计划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其代扣代缴计划参与人(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600-400)×5%=1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应代扣代缴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的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1.1-1)×5%=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35(万元)
应纳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A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产品,计划份额不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转让计划份额实现“自有财产”的溢价赎回,只涉及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认为,集合计划的性质属于私募基金,应该比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证券公司还认为,集合计划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业内也没有就集合计划办理涉税事宜的惯例,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税收事宜应由其自己申报缴纳,管理人无需履行代扣代缴计划份额转让涉及的营业税义务。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类似问题有信托计划的份额),从而构成营业税意义上的转让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计划自身能否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对于第一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集合计划的份额是典型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从我国的税制体系上看,纳税人取得动产类财产的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就得征收营业税。本案中,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收益,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显然,A公司转让计划份额,不属于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理应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坚持广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集合计划的份额属于有价证券;而A公司则坚持狭义有价证券的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列举的有价证券类型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单方扩大有价证券的适用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4】78号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没有豁免基金委托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由于集合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范,集合计划有私募的特征,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而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必须按期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集合计划征税,可有两个征税策略:一是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涉税事项,并代扣代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的相关税收,可将此策略称为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二是以委托人为纳税主体,由委托人自己申报缴纳集合计划买卖金融商品,以及计划份额转让的营业税,可将此策略称为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考虑到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投资运用或份额转让的信息传递给委托人需要时间,存在时滞,为了能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税务机关坚持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论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由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申报缴纳集合计划的所有涉税事宜。纳税人(证券公司)则坚持委托人纳税主体论观点。
王震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不组建投资企业的前提下,一般以资产管理机构为主导,设立集合计划募集资金。集合计划的资产或资金,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每一个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单独核算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减变化。集合计划名称多样,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王震教授比较倾向于以集合计划作为纳税主体,他指出,如果赋予集合计划纳税主体资格,由计划管理人代理集合计划税金的核算与申报,可以解决委托人作为纳税主体导致的诸多困难。
首先,掣肘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原始票证问题可迎刃而解。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支出、采购、对外投资等事项,都可以集合计划为受票单位;凡是归属于集合计划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对外开出发票;也无需委托人履行完税凭证的传递。集合计划税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将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动用集合计划的资金,办理税金缴纳,不会产生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委托人无钱缴税的困难,委托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计划的强制赎回或份额的强制转让或计划的强制分红。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的期限内,减少这类强制措施对资金期限配置的干扰,有助于提高计划资金运用的预期性和稳定性。
第三,在委托人中既存在机构投资者,又存在个人投资者时,坚持以集合计划为纳税主体,可以避免委托人纳税主体论下“分类计提法”对机构投资者营业税的影响,使机构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保持在5%,与其名义税率一致。
从国际上看,以色列和爱尔兰将集合计划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美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等国将集合计划视为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全额纳税,对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可以扣除。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将集合计划设为独立纳税主体,对集合计划适用低税率。在德国,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要被视作独立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可见,集合计划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是一种国际趋势。
试述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关系
我国证券税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现行证券税制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互相配合,通过对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所得等方面的影响,发挥着调节作用。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鉴于目前证券税制仍以证券交易税为主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完善证券交易税制、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及开征遗产赠与税,从而分步骤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证券税制。
一、完善证券交易税,理顺证券交易税及印花税关系
宜将证券交易税视为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变现行的对证券交易征税套用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严谨性,保证与证券法的衔接。在完善证券交易洞备税的设计制定时,应遵循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做到轻税、简便、易于征管,并选择在当前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
(一)开征证券交易税的现实可行性
1.税源充足,计征压力不大。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不仅在规模上已今非昔比,而且交易品种也日渐丰富。目前国债、基金等品种的交易额已在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总交易额中占有相当比重。作为以证券交易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证券交易税的全面开征在税源上已经有了充分保证。
2.税制变革对市场冲击有限。证券市场历来对税收问题极为敏感,但经仔细分析,证券交易税是按交易总额计税,税率仅为千分之几,与目前印花税税率相当。加之开征证券交易税是要力求保证投资者总体税负下降,因此,对投资者收益水平的影响程度有限,对证券市场不会形成太大的冲击。
3.市场法规环境已经成熟。作为对证券交易进行调节的税种,证券交易税的设计必须在征税范围、课税方式等一系列问题上与《证券法》保持衔接,才能保证其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交易税的开征也势在必行。
(二)证券交易税税制设计构想
1.拟开征的证券交易税应以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并以其实际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可框定在沪、深两地交易所挂牌的除国债之外的所有交易品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税拟采用税收的属地征收原则,中外投资者凡买卖我国境内上市的证券,一律征税。
2.在税率设计上,从各国证券交易税的发展进程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初期都采用低税率或阶段性暂停征收等措施来鼓励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设立证券交易税应遵循低税率课征原则,在活跃股市的同时有利于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通资金,而且对于每一具体的应税证券品种,应以统一税率为宜。
3.证券交易税宜实行单向征收,纳税人是从事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即证券交易中的卖方为纳税人,改变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双向征税的办法。这种规定从理论上看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三)理顺证券交易税与印花税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征收的印花税同时充当着交易税与印花税的双重身份。宜改变印花税目前的征收制度,即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同时,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征,这样做既改变了现在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有利于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又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在两税分离之时宜采用低税率,即两税的合计税负不应超过目前的税负,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的目的。
二、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
宜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即证券投资纳悄毁所得仍列入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但应对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有关制度作适当改进。
(一)对国家股、法人股一律征收同种税率的股息所得税
根据税收股权平等和同股同权原则的要求,对所有收益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应该对所有股东开征股息所得税,而且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头控制。这样做,既能使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股息分配进行监督,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股尽快形成一个实在明确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公有股上市流通,即实现股份全流通。
(二)执行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
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运卖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上给予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三)对个人获得的股利股息应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在未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衔接和协调的情况下,我国出现了对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的现象。因此,对个人获得的股利股息应暂免个人所得税,这样既有利于发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筹集资金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创造更大的利润,更高地回报投资者,又能调动起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积极性,从而带动起整个股市的繁荣发展。(作者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神秘之物?
本刊讯者陈元地
1月12日晚,一条消息通过中央电视台迅速传向全国:今年国家将适时开征新的税种,研究开征遗产阁,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市场人士对此消息立即表现出极大关注,人们纷纷打探: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税种?它与目前的交易印花税有何关系?一旦开征,是否意味着股票交易成本大幅攀升?....低迷市道中又冒出一个敏感问题,投资人愈发无所适从.那么证券交易税是何等神秘之物?
实际上,这只是税种的调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基础上再增加的税赋.换言之,一旦开征证券交易税,就不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一直在研究中
1月1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翁晓天先生市场人士关注的问题便有了解释.
翁晓天首先介绍了一些背景情况,他说,早在1993年以前,国家尺开始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当时证券法草案已经九易其稿,但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结论另外,那时证券市场还处于试点初期,市场规模小,品种较单一.于是,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里便有这么一种表述:考虑到证券交易税拟暂缓出台.
翁晓天说,在以后的每个年度里,国务院总局都提到要进一步论证证券交易税的设计方案.为此有关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参阅了大量的国外资料,并对国内市场的情况不断进行调研等.
从翁晓天先生的背景交待中,似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工作绝非始于今日,之所以迟迟未有实质进展,乃因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久议未决,致使连何谓证券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都没有定论.由此可见,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列入今年税制改革重点,与<<证券法>>出台不无关系.
翁晓天的话还让人想起这样一件事:1995年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高级官员曾提到在条件成熟时开征证券交易税.之后,市场传闻四起.
那么,证券交易税到底是何种"神秘之物"?
翁晓天说出的答案听起来还是让人感到释然的:实际上,这只是税种的调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基础上再加新的税赋.换言之,一旦开征证券交易税,就不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至于投资人关心的开征证券交易税会否增加交易成本问题,翁晓天的解释是:"当前证券市场比较低迷,在研究税种调整政策时,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我们考虑,在目前环境下,税种调整时不会增加股票投资人的纳税负担."
还有一个背景需要交待: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提出把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最终改设为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此税定为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并提出在证券交易税出台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由此可知,股票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都属于行为税类,前者为地方税,后者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国家为什么要尝试将股票交易印花税向证券交易税过渡?
股票交易印花税一直独挡一面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中派生的一个税项,是以股权转移书据的书立行为为课征对象,由立据人缴纳.
80年代后期,深圳市证券机构门前买卖股票现象渐热,随着,市场的发展,深圳市政府为稳定局面,适度调节炒股收益,借鉴了香港的作法,于1990年7月1日推出股票交易印花税;规定对卖方征收6%,后于1990年11月23日规定对买卖双方各征6%.不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又调整为买卖双方各征3%;1991年底,上海也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股票交易双方按成交金额的3%征收印花税.
看上去,几乎从一开始,股票交易印花税便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一项税收,又是调控市场的一种手段:1997年5月10日,当深沪股市牛气冲天时,国务院决定其税率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当深沪股市不断下挫时,国家又决定将其税率由5%下调至4%.
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之初,其收入一度全部留存深圳,上海两地.1993年底,因实行分享制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对股票交易印花税额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的办法.
进入1996年以后,的牛市使印花税额大幅攀升,达到121亿元,是1995年26亿元的约4.7倍.转眼之间,一头小猪长得又肥又壮.这一年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和地方他享比例的通知>>,规定中央与地方由对半分改为"八二"比例分享.
至1997年5月印花税率由3%上调至5%后,国务院又规定,对此新增的收入确定为中央收入.至目前,按印花税率4%计,中央与地方分享的确切比例为88%比12%.
股票交易印花税功成身退尚需时日
显而易见,在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急速增加的同时,中央收入分享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不断地调整比例,其基础都是中央如何分享地方税收的比重.而一旦改为证券交易税,问题便要倒过来问:能够分给地方多大比例?翁晓天说:"至于比例如何确定,研究时会考虑各方因素,如果仅想着增加中央税收,两个交易所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所以,会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改为证券交易税后,便会存在中央分享地方收税问题了.
当然考虑的问题不仅于此.翁晓天说,与印花税相比,证券交易税外延更广,内涵更准,它是对资本市场挂牌证券买卖行为以及其它方式转让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一般以交易额为基础进行征税,税率因证券品种不同而异,券种范围理论上可以包括几大类: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以前等于借着印花税的壳对股票进行征税,但随着股票交易额的激增和证券种类的逐步扩大,印花税这个壳已经容纳不下了."翁晓天如是说.
翁晓天还提到两点.其一,现在只是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问题,其出台并没有确定的时间表;其二,所谓券种范围包括上述几大类,是从完美税制角度考虑的,既然要设计大的框架,就不会仅着眼于股票,要有前瞻性.
除了前瞻性,当然也要有可操作性,翁晓天说,对于国债,是征税,轻税,还是免税,仍在考虑中;对证券投资基金,其刚推出时国税局曾有规定,为扶持其顺利起步,暂免两年印花税到1999年底,到期后怎么办尚未有结论,但在设计证券交易税时会把基金纳入考虑范围,否则就不完整;至于期货类,虽然<<证券法>>中未列出,但现在还有三个交易所,期货仍是一个金融品种,所以,设计证券交易税框架时也会对期货有所考虑,但其难度会更大
什么叫金融制度
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戚亩笑(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在任何一个金融制度中,它的参与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五类:资金有余的人或部门、资金短缺的人或部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详细资料参考: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金融市场: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间持牌银行、32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33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 30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7个国家,其中69间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例如接受存款、贸易融资、公司财务、财资活动、贵重金属买卖及证券经纪业务。
香港已连续11年(1995年-2005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银行业务约有57%以外币为单位,并以对外为主,显示香港在全球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间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所持的海外净资产总值16,040亿港元,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高含,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耐弊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港的投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04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最重要的价格指针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660亿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八,在亚洲则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资额计算,香港股票市场位列全球第五,亚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间,资本市值总额达94,110亿港元,当中有347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至今已透过香港集资超过11,000亿港元。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进行。第三代电子交易系统,即「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已全面投入运作。新系统提供一个连接投资者、经纪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场效率及促进股票市场的网上交易。
至于衍生产品市场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种期货产品及两种期权产品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及联交所进行买卖,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H股指数期货及期权已分别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期权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随着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于2000年6月转以「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运作已全面电子化。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
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收及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该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第三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该系统的开放式结构使香港交易所可以与市场参与者接连。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取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所沿用的两套传统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容许期货交易所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单一的前端装置,结算及交收他们在期货和期权市场内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最高的巿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在2006年9月,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363亿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1,304亿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数额共达1,120亿港元。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内,在该贸易场交易的九九金总数量达392万両。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在2006年6月,本港共有174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7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87间则分别在21个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美国及百慕达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临时数据显示,2005年的保费总额约为1,410亿港元。
香港是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52,072亿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会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对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会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06年5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1,706亿港元(220亿美元)。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
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
《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6月23日生效,该修订条例就分开证监会主席与该会执行管理层的角色,以及增设行政总裁职位而订定条文。在新的架构下,主席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于行政总裁,他须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行政职责。这个模式与本地及国际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自2002年开始,保险中介人更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
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
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
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报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
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现时均须按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发出的《资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经修订资本充足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议二》)。在监管外国银行的风险方面,银行资本是否充裕是由银行注册地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虽然监管信用集中风险是银行的总办事处及注册地的监管机构的责任,但金管局仍会就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个案,收集有助审慎监管的数据。至于外汇风险,金管局会检讨及监管银行的内部限额,这些限额通常是由银行的总办事处订定。如有任何超越该限额的个案,外国银行必须向金管局报告。本港所有的认可机构,不论其注册地点,均须保持不少于25%的法定流动资金比率。
鉴于电子银行服务在香港日渐普及,而认可机构亦越来越倚赖信息科技,金管局继续加强其在电子银行及认可机构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架构。为此,金管局发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电子银行的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并由2002年起就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进行了约80次的专家小组现场审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为认可机构而设的自动管控自我评估程序,以评定这些机构在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鉴于本港的电子银行诈骗个案日渐增加,有关电子银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费者教育计划已经展开。银行亦由2005年6月开始推行双重身分核实方法,以加强对高风险零售网上银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采取两项主要措施,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第一,金管局正协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在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根据该计划,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每名存户最多可获10万港元的赔偿。预期该计划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投入运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业内公会已按金管局的建议,于香港设立商业信贷数据库。该数据库已于2004年11月开始运作,第一阶段涵盖每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贷资料。金管局会与业内公会合作,研究如何扩大商业信贷数据库的信贷资料范围。
证券及期货:香港特区政府对证券业的政策,是为该行业提供有利环境,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运作的市场,并施以足够的监管,尽可能确保证券及期货机构依循完善的商业标准,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但又不会因制度繁琐或财政干预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碍。
科技发展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正加剧各地市场间的竞争。为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就证券及期货市场推行三大范畴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透过把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对市场架构进行改革;以及把规管制度的法律架构更新和精简合理化。
在市场架构改革方面,有关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合并的授权法例,即《交易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计划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为合并后的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新的市场架构以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及鼓励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间商业机构,但获授予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审慎管理风险等重要公共职能。根据上述法例订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确保该公司在发展业务时能在履行公共职能和达到商业目标之间取得平衡。
至于规管方面的改革,《证券及期货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把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更新,并综合为一条新法例,使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该条例亦同时引入新的规管措施,包括为市场中介人建立单一的发牌制度,以简化规管安排和减轻受规管人士的负担;引入新发牌条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务的质素;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民事程序处理有关个案,并扩大现有的刑事检控范围,以打击市场失当行为;更新有关披露证券权益的规定,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以灵活方式规管自动化交易服务,促进市场创新。条例提供了一个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规管架构,并在保障投资者和促进市场发展这两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条例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内地首要集资中心的地位。
保险:《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由保险业监督授权及进行审慎的监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许信誉良好、财政稳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险公司,加入保险行列。所有寻求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公司,均须受相同的授权准则所规限,而所有获授权的保险公司,不论其注册地点,亦受保险业监督审慎监管。
强积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设立一个强制性私营公积金制度奠下基础;这意味着香港在提供雇员退休保障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该条例在1998年3月获修订,附属规例亦分别于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获得通过,就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和某些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获豁免的事宜,订立具体的规则。
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该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截至2006年5月底,约有98.7%的雇主、96.9%的有关雇员及77%的自雇人士参与了强积金计划。当局不断检讨强积金法例,以加强强积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与运作及技术事宜有关的法例修订,已于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关投资规管的法例修订,亦已于2006年制定。积金局现正拟备其它涵盖计划行政及执法事宜的修订建议,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4年6月,积金局颁布《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以改善强积金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资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确保计划成员获得更多资料,作出明智的投资决定。积金局并于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规标准》,藉以协助核准强积金受托人建立严谨的合规框架,以便监察机构有否履行法定义务及责任。
货币市场:就货币市场而言,本港的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规模庞大,交投活跃,而银行之间的批发港元活动亦是透过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进行。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指针,而对港元信贷的定价而言,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同业资金都是银行体系中港元的主要来源,尤其对那些没有经营大型零售网络的银行(多数是外地注册的银行)而言。同时,银行同业拆息市场亦是那些拥有大量客户存款的银行作出短期贷款投资的渠道。目前,银行同业资金占所有银行的港元债务总额约15%,反映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对香港金融中介服务非常重要。
货币政策: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稳定,亦即保持港元汇价稳定,使外汇市场上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采取这目标的原因是香港是一个高度外向的经济体系。无论就本地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性质或公众信心而言,维持港元汇价稳定对香港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港于1983年10月实施联系汇率制度,该制度是一个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模式规定,港元货币基础由外汇基金持有的美元储备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固定汇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货币基础的任何变动亦要百分百与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变动配合。货币基础包括已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持牌银行在金管局开设的结算户口的结余总和(即总结余)及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汇储备达1,265亿美元,约为流通货币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间发钞银行发行纸币时,须于金管局的外汇基金户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兑1美元计),以换取法律规定作为银行发钞支持的负债证明书。至于由政府发行的10元纸币及硬币,金管局与代理银行(负责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纸币及硬币)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因此,港元纸币及硬币均获得存于外汇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变动亦由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增减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银行明确保证,会将这些银行的结算户口内的港元兑换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强方兑换保证,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买入美元,并宣布将现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银行的弱方兑换保证移至7.85的水平,让强弱双向的兑换保证能对称地以联系汇率7.80为中心点而运作。在强方及弱方兑换保证水平所设定的兑换范围内,金管局可选择进行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运作原则的市场操作,以促进货币及外汇市场畅顺运作。
债务市场的发展:过去10年,为发展本地债务市场,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并设立「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发行计划提供高质素的港元债券,并为港元债券提供基准收益率曲线,从而促进债务市场的增长。「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建立为港元及非港元债券提供高效率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而与海外结算系统的联网则有助促进跨境债务工具的投资。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许以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作为买卖期货、指数期权和股票期权的孖展抵押品,这有助鼓励市场广泛利用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从而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的流通量。另外,外汇基金债券于1999年8月开始在联交所上市,把投资者基础扩大至个人投资者的层面。此举有助各机构发行的债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发行的部分债券在联交所上市。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二手市场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包括根据基准准则定期检讨市场庄家的表现;以长期外汇基金债券取代短期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预先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季度发行时间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网页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的其它债务证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偿还额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按剩余期限及定息/浮息债券分类。另外,金管局于2002年12月推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计划」,以加强港元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可信性。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由主要新闻通讯社发布,并刊载于金管局的网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强债务市场的基础建设,分别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结算系统」及「欧元结算系统」,让美元及欧元债券交易能够在亚洲时区内高效率地进行实时结算交收。2005年12月,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与金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及香港的美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联网。联网定于2006年内完成,是区内首次在两个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跨境联网,为两种货币提供外汇交易同步交收服务。
香港交易所于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汇基金债券期货作为债务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为鼓励更多公司把发行的债券上市,香港交易所于2002年7月1日调低债券的上市费用。此外,政府亦采取了多项措施,简化有关债券发行与上市的规例及程序。
为促进零售债券市场的发展,各机构不断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宽减利得税资格的债券的最低面值由50万港元调低至五万港元;向公众灌输有关债券投资的知识;检讨公开发售债券的规则;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过银行的销售网络发行以个人投资者为对象的债券;以及推出零售外汇基金债券。于2000年12月推行的强积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债务市场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两度成功发债,提升了市民大众对债券的认识和兴趣,并增加了市民的投资选择。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对这两次发债的反应非常踊跃,这不但证明香港具备发行大规模债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显示本港对高质素债券的庞大潜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债券和股份的公开发售制度进行分阶段检讨。在攺善计划首阶段提出的建议,已于2003年5月落实。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中与招股章程有关的修订条文开始生效,标志着该改善计划的第二阶段已经完成,并且明确地为首阶段的措施赋予法定地位。改善计划的第三阶段随着证监会发表有关对《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询文件而于2005年8月展开。改革建议的范畴涉及令类近但在法律上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趋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将在某网上存管处备存的信息纳入招股章程内的制度等。咨询期于2005年12月31日结束,并接获26份意见书。政府期望响应文件可于2006年第三季发表。
对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于2004年11月生效。该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整体安全和效率。该条例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指定及监察该等结算及交收系统。该条例亦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响。为此,金融管理专员会向符合该条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则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个结算及交收系统(包括「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及「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获指定并各自获发给终局性证明书。该条例实施后,一个独立的结算及交收系统上诉审裁处已根据该条例设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专员在指定及相关事宜方面所作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此外,由独立人士组成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已于2004年12月成立,负责检讨金融管理专员对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实益权益的指定系统施加该条例规定的标准时所采用的程序与步骤。
财税专业英语
一”税务专业”英语怎么讲
如果是指大学里的专业,可用a taxation major或majoring in taxation.其中taxation包罗万象,在国内外都可指和税务有关的一切学问版和业务;major是主修的权专业或主修该专业的人。目前有很多大学都设立了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即财政税务学院。
二阿卡索有财税专业英语培训吗
1由点到面,构建知识网络
对所学的知识点分步地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理清知识回脉络。从一答个简单的语法点或一个核心句型开始延伸,理清它们的变化形式、变化规律以及与时态、语态等的关联。所谓由点到面,构建知识网络。
2由面到点,加深记忆,查漏补缺
回归课本,查缺补漏,打好基础。以单元为单位展开复习,回忆每单元所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心单词、重点句型和语法,以及需要掌握的对话等。回忆时要有框架,由面到点,比如先通过目录页回忆每个单元的话题,然后再回忆细化的知识点。
3聚焦重难点,巩固易错点
对每单元中的重点内容(词汇、句型和语法)和在练习中易错的点作进一步的复习,解决重点、难点和疑点,加深理解。多看错题本,攻克错题。
4经典题目自测,检验复习效果
对复习效果进行检测,会产生睁圆派成就感或紧张感,从而自觉主动地去学习,同时可以及时调整复习方法。在复习完成时,选取一定数量的题目进行检测非常有必要。多做典型悉贺题,摸清规律,学会举一反三,但不提倡题海战术。
想要考个好成绩,除了熟练掌握单词、语法、句型,还要有正确的答题技巧
三 ATT财税专业等级考试到底有什么作用考虑到培训费用还是比较偏高~所以先慎重思考是否报名~~~
这是教育部批准的意在提高财税工作者财税综合技能的等级考试,类似英语四六级。
四财务顾问公司怎么翻译成英文比较专业
Financial Advisory Co. Ltd.财务顾问是固定的词,英文简称 FA,财务顾问合同简称FA合同。consulting是咨询,advisory是顾问的意思。
五财税专业包括什么科目
财政学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科,它主要研究***部门在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的理论、制度和管理方法,同时也研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财税专业主要科目有:《西方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原理》、《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统计》、《C语言》、《办公自动化》、《网络通讯技术、《国家税收学》、《国际税收腔颤学》、《财务会计》、《网络经济学》、《西方财政学》、《公司理财》、《税务审计》、《税务管理》、《税收筹划》、《企业财务报表》、《外国税制》、《财税史》、《税务代理实务》、《税务估价理论与实务》、《资产评估》、《审计学》、《英语》、《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语言》等等。
六财税和会计专业考哪个好呢哪个更好过啊是不是都可不考英语啊
你指的是高考报考的专业?那么这两个几乎一样,没有那个更好过,今后毕业也一样,没有那个更好找工作,都不错,但也非稀缺。英语应该都要考的。
七求财税专业英语大侠,帮忙看一下这句话翻译的对不对。。。谢!
居民公司分配给母公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股息不再预提税的情况下,在葡萄牙参加那里举行的豁免低于10%,即使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欧元.
八税务专业术语英文翻译(全部)
tax element
税收成分
tax evasion
逃税;瞒税
tax exemption
免税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免税证明书
tax haven
避税乐园;避税天堂
tax heldover
延缓缴纳的税款
tax holiday
免税期
tax in default
拖欠税款
Tax Innovation Committee
新税项审议委员会
Tax Inspector
税务督察
tax investigation
税务调查
tax liability
纳税责任;税务负担
tax loophole
税制漏洞
tax
税网
tax payable
应缴税款
tax position
课税情况
tax proposal
税收建议
blank endorsement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blanket insurance总括保险;综合保险;统保
blanket policy总括保险单;统保单
block交易单位〔证券〕;大宗股票;集团
block allocation整体拨款;整笔拨款
block capital grant整笔非经常补助金
block discount policy折扣统保单
block grant整笔补助金
block grant system整笔补助金制度
block offer [securities]整批发售〔证券〕
block vote整体拨款
blue chip蓝筹股;优质股票
board lot交易单位;上牌单位;"一手"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International Mo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World Bank世界银行理事会
Board of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局
Board of Inland Revenue税务委员会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税务上诉委员会
Board of Trade Clearing Corporation [Chicago]交易所结算公司〔芝加哥〕
Board of Treasury库务管理委员会
board trading上板式买卖
BOCI Capital Limited中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body corporate法团;法人团体
Bogor Declaration《茂物宣言》
bogus transaction虚假交易
bona fide mortgage真正抵押
bona fide transaction真正交易
bona vacantia无主财物
bond债券;担保契据;担保书;债权证明书
bond denominated in Hong Kong dollars以港元为本位的债券;港元债券
bond fund债券基金
bond rating债券评级
bonded warehouse保税仓
bonus花红;红利;奖金
bonus issue红股发行
bonus share红股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ct by Proct Rection of Tariff)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成本(Cost)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cts)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cts)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出口税(Export Duty)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商务英语:集装箱术语缩写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cts)
船舶(Vessel)
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价(Ad Valorem)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单方面转移收支(Balance of Unilateral Transfers)
动物产品(Animal Proct)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反倾销(Anti-Dumping)
反倾销税(Anti-mping Duties)
关税(Customs Duty)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英语中11种“钱”的表达方法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关税税则(Tariff)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规费(Fees)
国际价格(International Price)
约束税率(Bound Rate)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九税务名词有哪些
税务常用的名词有: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杠杆的作用机制:是指税收杠杆要素相互结合,推动,制约而形成的具体作用方式或机理。从微观来说,它是经济主体的外在约束机制;从宏观来说,它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的调节机制。
3、税收原则:又称税制建立的原则,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指导税收制度的重要准则,是税务稽征管理所应遵循的重要依据。
4、税收分类: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其它税种的区别。
5、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6、税法的解释:就是对适用税法时产生的疑义进行阐释,以明确税法的立法真意,并要恰当地表述这种立法真意,使之能有效地适用于实际发生的事项
7、税务纠纷:是指税务机关,因实施税务管理采取行政措施,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而与纳税人,代征人,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之间引起的争议.
8、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法主体(主要是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对承担的法律后果.
9、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
10、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2、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业务.
1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业务
1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15、兼营行为:纳税人如果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兼营行为.即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范围项目.
16、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7、计税工资: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它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到。
18、税收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不一致时,按税收法规进行的重新调整。
19、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0、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21、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2.临时出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9)财税专业英语扩展阅读:
税务需要具备的能力:
通过实验、技能训练和实习基地顶岗实习,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能力:
1、较强的税务代理能力;
2、较强的账务处理、编制报表、财务管理及审核单证等能力;
3、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会计电算化能力;
4、较强的社会公关能力、协调处理各种关系能力;
5、灵活运用相关法规处理纠纷;
6、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英语听说读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