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未经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过程中发现作弊,会怎么处理
以下内容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裤含(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考试科目
第六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段前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撤销其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考试纪律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给予该人员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1年或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协会。
第十八条协会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握纯清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应考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规定科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成绩合格的,取得其它专业资格。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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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1.不如实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及因私出国(境)情况。2012年至2015年,湖南省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市口岸办工作期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其中2014年2月,陈晓梅身在日本,却向单位报告其正在西安休产假,委托单位同事代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隐瞒其当时身在日本的情况;2015年3月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陈晓梅隐瞒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读硕士的情况。此外,陈晓梅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7年4月,陈晓梅被“双开”册碰销。
2.不如实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湖南省郴州州游市精神病医院副院长王某于2014年1月、2015年1月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于2010年3月与刘某离婚的事实。此外,王某还存在其他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王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副院长职务。
3.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房产。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原主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文民平时以清廉示人,私底下却贪婪成性——在北京、海南及澳大利亚墨尔本等地有35套房产,对外却谎称自己没有房产,租房子住。2018年9月,文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通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又如,江西省金溪县房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唐某在贵溪市城南商贸广场购置一套店面房,以其子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均未填报该信息。2015年10月,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车库车位。2018年7月,山西省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韩某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车位情况,被大同市纪委监委查处并通报曝光。
5.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湖北省荆门市政府办原党组成员、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秦少华的配偶先后以本人及他人名义注册登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电梯公司等共五家公司。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秦少华对其配偶登记注册五家公司情况隐瞒未报;在接受市纪委函询时,秦少华仅说明了配偶注册登记一家物业公司情况,严重违吵唤反党的组织纪律。经查,秦少华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生活纪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2017年6月,秦少华被“双开”。
6.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情况。湖南省郴州市重点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朱某在任临武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期间,不如实报告2010年以其子名义在郴州市购买一套商品房和2012年以他人名义投资10万元领取分红事项等情况。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2018年2月,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干部明某被确定为拟提拔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时,发现其未报告配偶持有的投资型保险2个,合计金额42万元。在综合研判后,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瞒报,受到诫勉谈话和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处理。
8.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的情况。2018年7月,山西省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级干部李某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名下房产及持有股票、基金情况,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通报曝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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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清盯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
第九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
第十八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枝正闹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猛罩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
第五十五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第七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第八条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第十条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一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第十二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三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四条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第十五条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让脊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第十六条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第十七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八条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坦悄渗。第三章会员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运中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第二十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二)会员被依法撤销;(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四)会员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四)根据证监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专职副会长;(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兼职副会长;(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八)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员理事的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二)具有良好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期货实践经验;(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五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第五十六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