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诈骗判决书 期货诈骗判决书查询
如何举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诈骗行为
尊敬的领导:
我们实名举报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
事实依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商所通过设立电子盘交易所,以贵金属、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原油、文化艺术品等为幌子,组织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招揽客户在其自设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他们为了诈骗更多钱财,不惜以身试法通过上网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微信号和QQ号用于实施诈骗行为。(后面附有证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南商所及其会员组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南商所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
南商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全国各地发展并签约会员单位,会员单位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开发客户,从添加的微信好友中按照公司规定的“话术”模式诱惑客户,以高收益高回报聊股票等方式取得客户信任后,鼓吹南商所是拥有国家、省、市三重资质的合规交易所(实际没有商务部门审批就经营原油、把邮币卡类印刷品虚构为艺术品)欺骗客户,并说资金银行三方存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等骗人鬼话。首先我们必须按照南商所的交易规则:1.必须在南商所系统开户。2.交易资金必须事先汇付到南商所专门账户,就是还没进行交易,资金就到南商所账户了。我们要提取账户资金(出金)也是从南商所账户出,总之,资金自始至终在“南商所”的账户里,根本没有银行三方存管。所有的交易模式、交易制度、交易软孙饥孝件、都是南商所制定的。处处谎言、处处陷阱诱骗不知情民众开户入金实施诈骗,没有南商所现货这场交易就无法完成。南商所的交软件是北京金网安泰,这款软件曾被315曝光能修改后台数据,能看见客户交易数据,这帮骗子通过操控交易软件就能让我们亏的血本无归,所以说南商所就是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开户后立即让下载相关交易软件,通过谎称公司有“行情分析师”指导客户投资、向客户发送虚假的他人盈利信息等方式引诱客户开户投资“炒原油、炒邮币卡”。包装公司帮助客户盈利的能力骗取客户的信赖,隐瞒公司是以造成客户损失进而骗取投资者资金,将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真相,公司以造成并占有客户交易产生的“交易亏损”、“手续费”、“延期费”。“业务员”、“老师”不断向客户发送“行情信息”,诱导客户频繁“做单”。为造成客户的交易亏损,采用让客户“赚少亏多”的策略,在客户略微盈利时便诱导客户“出单”,以减少客户的盈利,在客户亏损时,以告知行情会反转等方式诱导客户继续“持单”,以扩大客户的亏损。客户亏损后,由业务员安抚客户,鼓励客户更多“入金”,或捏造客户“入金”达到一定额度便可由对行情把握更准确的经理指导操作,或谎称“入金”更多等“则稿大行情”到来会大赚翻本,或发送虚假的他人的盈利截图,以使客户继续“入金”交易并造成客户后续更多的亏损。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是对赌关系,即客户的盈利即为公司的损失,客户的损失即为公司的盈利,然后南商所再与其会员肢仿单位进行瓜分“盈利”,全国对“南商所”诈骗刑事案例的判决更进一步证明“南商所”诈骗犯罪证据确凿。
案例1、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781刑初4号和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17刑终208号,
案例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111刑初825号
案例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鄂02刑终213号等不一一列举
三、南商所非法经营
从南商所营业执照可以看出“南商所”的经营范围,结合它在“南商所”平台上所经营的现货原油、沥青和邮币卡等业务,本身就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据“南商所”变更增项的时间段,其都是先违法违规在先,后又开始增项。国家证监会早已经给“南商所”经营的现货给予定性,“南商所”虚假现货原油、沥青等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在清理整顿的文件中,即清整联办(2017)29号文,明确注明“南商所”现货交易违规事项:“采用保证金方式交易,以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客户通过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已经明确的表示了“南商所”这个现货交易就是非法期货交易(见文件截图)。第四、涉嫌故意伤害(杀人未遂)2016年4月1日,河南现货受害者张治家在“南商所”调解室内被凶手用刀砍成重伤住院,“南商所”私下赔付完事,由此可见南商所黑恶势已经到了肆无忌惮、无视国家法律的地步!光天化日拿刀行凶是谁给的胆子?受害人不仅钱被骗的精光,还要付出血的代价!案子至今未破,凶手依旧逍遥法外。被媒体称为“震惊全国的南商所维权血案”。南商所如此危害社会作恶一方,其中涉及受害群众数十万人,被诈骗金额几十个亿
四、诉求:
成立专案组彻查南商所,公正解决南商所涉众型经济诈骗案件,责令南商所全额退还受害人被骗的款项,金额共计1536.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本次联名的55位受害者将继续跟踪并推进联名信的落实及反馈情况,希望能引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彻底解决,需要补充资料请电话联系我们。
肖毅诈骗罪判刑几年
诈骗犯罪应根据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判决书。
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腊早并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轮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睁散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证据系列】集资诈骗证据指引
一、罪名: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4)中国人码胡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5)中国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事实
1、有集资诈骗案件发生。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投资合同、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宣传资料、培训材料、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债务证明、消费账单、会计账册、资金收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关网络宣传、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3、集资诈骗金额“数额较大”。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集资诈骗数额及损失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二)有证据证明集资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具体参与了集资诈骗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和培训的资料、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及签字的相关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单位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集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归还本金与回报的资金来源、归还能力、个人消费水平、到案后主观态度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生产经营会计账册、完税情况、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消费账单、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相关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喊孙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退赃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法律文书;(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1、审查集资诈骗案件“证据链条”时,还应包含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情况;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指截至立案时,实际出资,并有全部或部分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收回的可作为证人,但不参与赃款分配。
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联系方式等证实被害人身迟渗拦份情况的证据,以及投资合同、资金收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被害人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
2、“主要犯罪事实”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证实集资诈骗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及经过、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作案时间”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活动起止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期间发生过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审查证实变更的时间节点的证据。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参与集资诈骗的,还应当审查证实各名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起止时间。
“作案地点”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宣传地、签约地、资金收取地、资金提取或使用地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的证据。
“作案人员”应审查证实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参与集资诈骗活动情况、在集资诈骗活动中地位、分工、作用情况、违法所得情况的证据。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及职务内容、各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中所处层级及任职情况的证据。
“非法占有目的”应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是否具有使用诈骗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的主观故意。
“作案手段及经过”除审查犯罪嫌疑人(单位)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外,还应重点审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具体方式,包括其对集资项目的虚假公开宣传、高利引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肆意夸大、对钱款去向的隐瞒和虚构等相关证据。
“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资金来源、总额、被害人人数、资金流向、已兑付投资回报明细及总额、至案发时造成的损失金额、案发时涉案资产状况等。
3、“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应根据行为人参与集资诈骗行为的动机及目的、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吸收资金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数额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确定刑事追责人员范围。
4、“涉嫌罪名”应围绕刑法分则条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犯罪事实的查证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单位)涉嫌的罪名。
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应当包括:
(1)被害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关于参与集资活动的陈述;(4)被害人提供的参与集资活动获得的宣传资料、投资协议、担保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等书证。
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制作被害人信息统计表,列明被害人姓名、联系方式、经办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利金额、有无重复投资等情况。
2、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应尽可能逐一收集,确因被害人众多、地域分散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采取同质化归类、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即通过对拟取证对象进行同类要素归并、比较后,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制作询问笔录。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抽样取证:
(1)区域全覆盖。集资诈骗活动涉及多个区域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也可以同一城市的区、县为单位),对每个区域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2)集资名目全涵盖。利用多个集资名目进行诈骗的,对每个集资名目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过程全参与。应优先选择完整参与集资活动全过程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4)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参与集资活动完整书面凭证的被害人或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中,出资金额较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被害人陈述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获取集资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有关集资项目、投资本金和回报、资金用途等宣传内容;(2)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出资方式、收款方账户信息、投资回报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时间;(3)参与集资的时间、次数、出资总额、每次投资本金收回、回报获取及损失情况、有无重复投资。
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陈述时不得对上述内容使用同一模板。对于内容基本相同的被害人陈述,笔录中也应避免复制、粘贴,而应如实记录被害人原始陈述。
4、对处于异地的被害人进行远程询问、取证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核查异地被害人身份信息,是否制作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清单、笔录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是否在相关法律文书、询问笔录中签章。
5、被害人提供自书陈述的,侦查机关应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并说明取证经过。
6、证实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包含以下证据:
(1)涉案单位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的完整工商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金融许可证等证实涉案单位经营资质、层级结构等情况的书证;(2)犯罪嫌疑人入职简历、劳动合同、任职证明、金融从业资格证书、收入(包括工资、提出、佣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发放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及非法获利情况的书证;(3)宣传资料、培训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合同、项目批复文件、债权证明、财产转移情况、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涉案期间个人消费情况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书证;(4)投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担保协议、回购协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收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规模、被害人投资情况的书证;(5)犯罪嫌疑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陈述;(7)司法鉴定意见书;(8)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登记等凭证;(9)其他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7、涉案单位架构复杂、人员多层级的,侦查机关应当制作单位架构示意图,描述涉案单位内外部结构及各犯罪嫌疑人所处层级。
8、集资诈骗活动采用网站宣传、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采用电子支付手段的,还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提取,勘验、提取的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9、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用多个账户收取集资款的,应当审查各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间段内交易明细。
10、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集资诈骗行为模式、资金使用情况、归还能力、欺诈内容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明的情形进行判断。
11、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区分各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是否发生转变、是否存在差异。
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应注意审查证实目的转变时间节点的证据,并根据转变前后目的的差异分别认定,其中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段,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各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差异,其中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分类制作相应的附表:
(1)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段、实收资金总额、来源、集资参与人人数、资金去向情况、立案时的资金余额、资金损失情况;有投资项目财会凭证的,还应审计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2)每名被害人资金投入的时间、次数、金额,本金收回、获得回报、本金损失金额;重复投资情况应单独说明;(3)对所吸收资金的去向进行分项分类鉴定,如支付投资者回报、归还被害人本金、对外投资、经营支出、员工收入支持、消费、还债等个人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一并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鉴定范围等资格证明。
1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犯罪嫌疑人(单位)在案发时未兑付的数额为依据予以认定,案发后归还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14、侦查机关根据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通知书、笔录、清单及调取到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资产权属信息,制作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情况表,应载明财产种类、特征、数量、权属情况、取得权利的方式、查扣、冻结的起止时间等,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审查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能否合理排除等进行内容。认定每个犯罪事实要素均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形成具体、准确的印证关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所吸收资金的金额、去向、损失情况,被害人证实的投资金额、回报获取、本金损失,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2)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集资总金额、去向金额、损失金额是否存在总分对应关系,如有矛盾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非法集资罪证据清单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被害人、出资人报案
报案人基本情况参与集资情况
受案登记表
(1)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报案人,产生本金损失的是被害人,本金已足额归还的是出资人。(2)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出资人信息统计表》
户籍证明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询问笔录
汇款凭证
宣传资料
行政违法性初步筛查
违法性初判
监管部门书面意见
(1)注重相关金融监管行政法规的检索;(2)注重涉案单位、个人金融业务资质材料的调取
行政处罚材料
工作情况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
讯问笔录
1、在共同犯罪中应查清各名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2、对于以单位形式开展的非法集资要查清涉案单位的成立时间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时间,查清直接责任人员的参与时间。
询问笔录
工商资料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作案地点
讯问笔录
对于以单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应查明单位的注册地、经营地和签约地,对于三者不一致的,注意查证作案地址,并附现场门牌号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房屋租赁合同
作案人员
讯问笔录
1、本节内容主要采取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单位犯罪中具体犯罪人员的地位、分工、实际作用。为“锁定嫌疑人”环节中评价具体人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提供事实基础,具体操作时先形式判断作案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包括参与时间、薪酬发放及违法所得、涉及集资金额等方面),然后通过查明嫌疑人层级、职责、实际作用,实质判断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根据查证的结果制作《非法集资案件类犯罪嫌疑人信息统计表》。2、侦查机关对于已查清的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地位、分工,应当制作《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单位的组织架构图及犯罪嫌疑人层级职务定位表》予以展示。3、注意侦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保证电脑、U盘、手机登存储介质扣押、送检、出示的同一性,提取电子数据时应附提取过程的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字,以证明来源的合法性;查封、冻结、扣押书面材料、电脑、U盘、手机等物品时,要制作笔录和清单,并由涉案相关嫌疑人签字确认,嫌疑人拒绝签字的要注明理由。
询问笔录
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户籍资料
辨认笔录
作案手段及经过
讯问笔录
1、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宣传方式和实施方式,应特别注意收集行为方式中涉及到保本付息承诺及实施的内容。2、行为对象中选取代表性被害人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以下五个维度挑选:凭证完备、参与流程完整、区域全覆盖、项目全覆盖、集资金额排序居前。3、审计鉴定过程中,要兼顾横向和纵向涵盖面。横向全面鉴定集资资金流入、去向的总线,纵向从案件特点出发,审计具体出资人出资金额、本金收回、回报支付、损失情况以及涉案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各自涉及的非法集资金额。4、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中,嫌疑人的近亲属应当要剔除出犯罪对象,涉案单位员工或嫌疑人的亲友是否剔除应视案情而定。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搜查笔录
随案移送清单
调取证据清单
宣传资料
银行冻结回执
银行解除冻结回执
汇款凭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作案动机及目的
讯问笔录
1、鉴定意见需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详细审计,并制作涉及全部人员、各个人员或全公司、分公司的总表及分表,并特别注意对支付回报应做总和分的单独统计。2、在审计时应重点围绕财务状况、年度报表等材料,尽可能穷尽资金流向的最终去向,并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金的流向用途情况表》。3、资金去向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生产经营、放贷及投资、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办公支出、支付回报、佣金支出及薪酬发放、违法活动、其他。4、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包括相关经营资质、投资项目有无实际运营、项目盈亏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
银行交易明细
房产、车辆、存款、股票、期货等信息
询问笔录
鉴定意见
工商资料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相关协议书合同
涉案资金的损失情况
讯问笔录
查明当前资产状况并及时查扣,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扣押、冻结、查封财物情况表》,查清非法集资资金的还本付息情况、出资人本金损失情况。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鉴定意见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扣押决定书
查封决定书
薪资材料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时间及到案经过
讯问笔录
1、对于基层业务员的打击范围需要重点掌握,一般只针对起骨干作用的,主观故意明显的业务员,对在逃人员的信息业要一并收集提供、有犯罪嫌疑的单位,要确定诉讼代表人。2、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判断依据:虽不具有管理职责,但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主观上有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在单位或部门的犯罪中起骨干或积极作用。
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案发经过
工作情况
抓获经过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刑事判决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应调取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对于适用缓刑的,除了调取刑事判决书外,还要调取缓刑执行通知书,以便判断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于检举立功的查实材料至少应当包含立案决定书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材料。
减刑、假释裁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
缓刑执行通知书
工作情况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发还清单
立案决定书
立功证明材料
查证材料(有罪供述、强制措施材料)
退赔凭证
工作情况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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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货巨亏、悲惨收场的那些人
敲敲警钟从自已所犯错误中得到教训是聪明,从别人所犯错误中得到教训是智慧
1、郴州“失踪局长”王昌宏被行政开除炒期货亏损400多万
王昌宏在担任郴州市农机局党组成员、副橡唤局长期间,于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4月22日连续旷工146天,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王还违反规定到冶炼厂、煤矿入股1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据王昌宏交代,他认为自己曾在经济管理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都供过职,并担任过乡镇和街道“一把手”,对经济工作比较在行。在朋友介绍下,他开始投资办企业,过上了亦官亦商的生活。从2002年开始,王昌宏就从信用社贷款,在老家桂东投资了几个水电站。此后几年,他的投资越来越多,并逐渐向煤矿、冶炼等高产出行业转移。入股办矿和投资小水电给他带来了一些收益,不过自认为对经济比较在行的他没有想到会栽倒在炒期货上。他先是炒期货小麦,后来又炒白糖和橡胶,损失惨重,曾经3天时间亏掉80多万元。
为了还银行利息以及继续投资,王昌宏只得四处举债,甚至到了拿房产作抵押的地步。一份“王昌宏资金借贷情况”表显示,从资兴、苏仙、北湖、桂东等地的信用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亲戚、朋友、下属甚至邻居,都成了王昌宏借钱的对象,其中有一部分借贷月息高达5分。如雪球般越滚越大的债务以及债权人的步步紧逼,成了王昌宏玩失踪的导火索。王昌宏说:“我借了100多万元高利贷,利息已经接近本金的80%至90%。在还债还本还息过程中,高利贷放债的人纠集一些社会上的人追债,我确实没有办法应对。”
办案人员检查王昌宏办公室的办公电脑发现,里面有方正期货、金信期货、安信期货等,他都有账户。据了解,王昌宏炒期货共亏损了400多万元。
注意:炒作期货,务必用自己的闲钱,不能用家里的主要钱,严禁借贷,否则压力很大,心态不好,根本没法做到耐心等待机会和持有盈利单子的心态。
2、东阳“亿万富姐”吴英炒期货实际共亏损五千万
警方调出期货交易单据证实亏损
吴英被抓后,在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关于炒期货这件事情时,承认她做铜期货亏了近5000万元。
2009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吴英案一审首次开庭庭审时,吴英又在法庭上表示,“炒期货总共亏损470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新网记者发现,其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早在2009年10月29日就已经形成文本。在这份文号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一号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证明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还有:1,期货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吴英炒期货共计亏损4740余万元的事实。”而对这些证据,法院是予以确认的。
谎称挣钱“打肿脸充胖子”分红
吴英被抓后,在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关于炒期货这件事情时,称:“在自己做铜期货亏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还是骗说是赚的,并支付给他们(指杨卫陵等人)1400万至1500万的利润。
杨卫陵被抓后向公安机关供述关于炒期货这件事情时也称吴英将3300万元投资款以及1400万元利润归还给他们三人了。
而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对杨卫陵笔记本和银行往来凭证运行核对,确认了相关数额等事实。
3、江阴农业银行行长集资炒期货巨亏,外逃
2012年07月0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发布一则信息,内容为江阴农业银行一网点负责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情况。据警方公布的信息,公安部已经对孙某发出红色通缉令,警方正在全力开展抓捕。
孙某为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要塞支行前行长孙锋。涉及的巨款数额,官方现在确定为1.26多亿元,但据银行内部人员透露,巨款配答数字可能达数亿元。
据了解,孙锋之所以出逃,主要是其在职期间热衷炒期货,并在去年下半年损失惨重,无法归还巨额借贷。而其主要资金来源,系利用其多年在银行业积累下的名望和人脉资源,直接吸引当地民间资本,并以培如慧高额回报许诺。
4、老板亏千万,请400人在家作法四昼夜,求转运
出生于1965年的胡某是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人,从上世纪末开始,他便经营着一家以生产漆包线为主的企业,在这个领域算是资深人士,在外人眼里,胡某也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老板。
2008年,高中文化的胡某在没有专人指导的情况下开始投资”国际盘期货“,从此以后,他每天的生活就和上下起伏的数字联系在了一起。他怀着巨大的期望,投入了所有的资金,但投资期货生意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巧,文化不高、心浮气躁的胡某很快就赔个精光,他的日子变得越发艰难。
2010年,他卖掉了企业60%的股份,从企业主成了为别人打工的销售厂长。不过,这一变故并没有让他清醒,不甘心就此失败的胡某一心想着去弥补已经巨额亏损的期货生意,他需要钱补仓。于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产品低价卖掉,私吞货款;又利用长期合作伙伴对于他的信任,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大批货物后,低价转卖,私吞货款……而这些钱,他都用在了投资期货上,他希望自己能够借此翻盘,但事与愿违,失去理智的胡乱投资注定失败。
无力回天的胡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真正走到了穷途末路,2012年4月,他举家外逃,消失在众人眼中。很快,发现被骗债主纷纷报警,当地公安部门立刻对案件运行了梳理调查,在掌握胡某基本犯罪事实的证据后,经过多方努力,成功敦促胡某投案自首。
今年春节过后,为了能够扭转乾坤,已经被逼到绝境的胡某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求神拜佛的迷信活动上。他花了几万块钱,请来了400多名吃斋念佛之人,在家中作法求佛整整4天4夜。之后,他孤注一掷,再次把所有的资金投入到期货生意中,不过很可惜,投资再次失败,至此,胡某在期货中亏损达到4000多万元。
5、”国储铜期货巨亏事件“主犯被判7年
刘其兵曾经是一个风光而神秘的人物,有人称他是国储十多年来精心培养出的首位核心交易员。刘其兵在1995年获得了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为期半年的实习机会,在此期间他协助建立了连接伦敦金属交易所和国家物资储备局的电脑网络。1998年国储调节中心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运行自营期货业务,具体工作由刘其兵负责实施,此后武汉大学高材生刘其兵很快成为了中国铜期货界的顶尖人物。
2003年,在铜期货市场的大牛市还未启动时,刘其兵就开始大量重仓,此时,国际铜价从1000多美元涨到3000美元,刘其兵给调节中心带来了不小的利润。但是当国际铜价冲到3000美元的新高后,刘其兵一反常态,开始决意做空,曾经有人劝阻他放弃做空,但他始终很坚决。2004年10月,LME铜价一天暴跌10%后,决定拼手最后一搏的刘其兵在其结构性期权组合中越权大量卖出看涨期权。但是国际铜价并未随他愿而是一路攀高,直接冲破4000美元/吨,此时刘其兵的账面亏损已达6.06亿美元。之后,刘其兵此后留下一份遗书失踪。
2005年10月,刘其兵在云南被抓获归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因刘其兵违反国家对国有单位运行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擅自将该中心的资金用于境外非套期保值的期货交易,导致发改委物资储备调节中心损失人民币9.2亿元,获刑7年。
6、湖北国企出纳挪用2100万炒期货全额亏损后自首
投资80万炒期货打了水漂
今年34岁的孙某,2004年8月开始在随州市某国有公司财务科担任出纳。
2009年初,孙某听人介绍炒期货很”挣钱“,遂于同年7月通过随州市某银行支行女经理王某(另案处理),以孙某丈夫的名义,先后在期货公司开设了3个个人期货账户,并筹措了80余万元资金运行期货交易。原本,孙某以为能很快”赚到大钱“、成为”款姐“,谁知事与愿违,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全额亏损告终。
面对个人财富的大幅缩水,孙某一度寝食难安,思想包袱也日益沉重。但在痛定思痛之际,她并未悬崖勒马,反而要”赶本儿“,把筹集资金的邪恶之念转向了自己经手的公款……
8个月她挪用了2100万
2010年9月,某公司向随州市某国有公司开出了金额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1月,孙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财务科出纳的职务之便,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取出,并找到王某,联系某贸易公司出纳会计黄某办理了贴现,在付出3万元贴现利息后将现金套出,并在其后不久将此款项再次转入期货交易账户。然而,首次挪用出的这笔巨款再次出现大幅亏损。
同年3月,孙某再度出手,将十堰某公司开出的金额100万元、安徽某起重机有限公司开出的金额200万元,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300万的巨款用于个人期货交易时,不幸又一次全部亏损。
连连的败北,并未让两个女人从期货交易的”陷阱“中清醒,反而如同一对输红了眼的赌徒。两人在2011年3月到8月间,利用孙某的职务之便,又9次套取出公款1700余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最终依然是全额亏损……
2011年8月8日,自知犯罪的孙某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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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难免起伏
前车之鉴
对每个人都是警醒
人总觉得自己不是败的那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