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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风险 期货账户给别人用有没有法律风险

佚名 原油期货 2023年08月26日

期货都有什么风险

期货的风险有:

1、杠杆倍数:中国期货交易的杠杆一般是8到13倍,由于具有超高的杠杆性,放大了预期收益的同时风险也被同步放大了。

2、清算交割:在每个交易日,期货公司将按规定强制清算。在这过程中,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可毕伍能会发生亏损。

3、交易平台:一些不正规的交易平台,可能会利用投资旁数辩者频繁交易获得预期收益或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行投机套利,让投资者亏损。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运缺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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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货市场风险

期货市场风险的构余慧成期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 1、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将引起证券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而带来各种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股指期货推出的初衷是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但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交易者的投机心理和行为,指数期货对交易者的吸引力主要来源于其损益的放大效应,一定程度上,指数期货工具的引进有可能是相当于又引进了一种投机性更强的工具,因此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2)市场效率方面的风险。市场效率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价格完全反应了所有当前可得的信息,那么这个市场就是高效的强势市场;如果少数人比广大投资者拥有更多信息或更早得到信息并以此获取暴利,那么这个市场就是低效的弱势市场。(3)交易转移的风险。股指期货因为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的特点,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由证券现货市场转向股指期货市场,甚至产生交易转移现象。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是一定的,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对存量资金的分流可能冲击股票现货市场的交易。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如日本在1998年推出股指期货后,指数期货市场的成交额远远超过现货市场,最高时曾达到现货市场的10倍,而现货市场的交易则日益清淡。(4)流动性风险。如果由于期货合约设计不当,致使交投不活,就会造成有行无市的窘境。撇开其他因素,合约价值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指数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就越差。若合约价值过高,超过了市场大部分参与者的投资能力,就会把众多参与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若合约价值过低,又势必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避险的积极性。因此,合约价值的高低将影响其流动性。 2、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指数期货按交易性质分为三大类:一是套期保值交易;二是套利交易;三是投机交易。相应地,有三种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Hedger〕、套利者〔Arbitrageur〕和投机者〔Speculator〕。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小散户投资者,投资者因参与不同性质的交易而不断地进行角色转换。虽然股票指数期货最原始的推动力在于套期保值交易,但利用股票指数进行投机与套利交易是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1)套期保值者面临的风险。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相当数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投资者。虽然开设股指期货是为了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正常的风险规避渠道和灵活的操作工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一致,或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点,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败。套期保值失败主要源于错误的决策,其具体原因包括:第一是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需要保值的股票与期货指数的成分结构不一致;第二是对价格变动的竖慧答趋势预期错误,致使保值时机不恰当;第三是资金管理不当,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当期货价格短期内朝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保证金追加,被迫斩仓,致使保值计划中途夭折。(2)套利者面临的风险。套利是跨期现两市的。根据股指期货的定价原理,其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红利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结构与期货指数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则套利几乎是无风险的。但获取这种无风险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对理论期货价格的估计正确。如果估计错误,套利就有风险。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公司分红派息率不确定,并且,股票价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种种原因使得套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3)投机者面临的风险。投机者碧辩面临前面所讲的三大风险:“杠杆作用”、“价格涨跌不具确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简单地说就是,投机者是处在一个不具确定性的市场中,任何风险在杠杆作用下都将放大了几十倍,包括自身的一些因素。投机交易在股指期货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货市场1999年市场调查表明:以投机盈利为主的交易占了整个市场交易的74%〔避险占17.5%,套利占8.5%〕。期货市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流动快,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般比别的市场更为剧烈。 3、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带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上变数较大,游戏规则的不确定性将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不会时常出现,但在出现问题时,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进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编辑本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保证金制度、对冲机制、双向交易机制、每日结算制度等,使其能够成为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与此同时,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在其自身运行过程中也蕴含了很大的风险。与其他市场的风险相比,期货市场的风险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总的来看,期货市场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因素的放大性; 3、风险与机会的共生性; 4、风险评估的相对性; 5、风险损失的均等性; 6、风险的可防范性。编辑本段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 1、从是否可控分:不可控风险,如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可控风险,如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 2、从交易环节分:代理风险,交易风险,交割风险等。 3、从产生的主体分:有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和政府的。 4、从产生成因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编辑本段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1、价格波动 2、杠杆效应——区别其它投资工具的主要标志,也是期货市场高风险的原因。 3、非理性投机 4、市场机制不健全——产生流动性、结算、交割等风险。编辑本段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是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减缓或消除期货市场对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冲击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自由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作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对于风险的防范,最主要的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如若违反这些制度,将使您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投资的资金、规模必须正当、适度。如果资金渠道有问题,一旦抽紧,势必影响交易;而交易规模如果失当,盲目下单、过量下单,就会使您面临超越自己财力、能力的巨大风险。切记,期货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决不是赌场,不要把自己降格为一个赌徒。 3.要有良好的投资战略。根据自己的条件(资金、时间、健康等),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充实自己,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战略。 4.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风险的每一个环节。期货市场是一个消息满天飞的地方,要逐步培养分析能力,充分掌握有价值的信息。同时,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提高自己反应的灵敏度。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市场风险是不可预知的,但又是可以通过分析,加以防范的。在这方面,投资者要做的工作很多,最主要的就是,在入市投资时,首先要从自己熟悉的品种做起,做好基础工作,从基本面分析做起,辅之以技术分析,能从套期货保值做起更为稳妥。千万不能逆势而为,初期一定要设好“止损点”,以免损失不断扩大,难以全身而退。

期货居间人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即把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又不具有期货经纪公司员工身份,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的个人和组织统称为期货居间人,如在业界存在已久,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等。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认识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并把交易代理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其实,期货居间人与期货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存在本质区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虽然居间人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就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而言,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迹局历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姿搜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腊侍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纪公司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应加强内控措施,如完善《居间合同》的条款内容,加强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与投资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委托居间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后果,明确彼此的责任范围。 4.受托理财。在目前的期货市场,有相当多一部分人员或组织,为了吸引投资人资金,并委托给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开具一定的条件与投资人进行合作。一般表现为,他们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资金,以投资人的名义开设期货投资账户,由他们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盈利,分担风险。这在形式上表现为代理的法律关系,但已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但在这种代理中,代理人实质上也承担了这种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合作双方悔约,对于交易亏损的承担不予接受,或者对于盈利分配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

期货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一是投资者可能会选择到不具备期货经纪业务资质的开户机构,二是期货公司可能会违规经营。

2、市场风险。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较小的波动可以放大芹唤成较大的盈亏。

3、操作风险。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投资者也可能在操作中出现失误。

4、爆仓风险。当行情不利,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投资者就可能会经常卖型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5、连带风险。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中首猜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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