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处分权 使用权和处分权
期货仓单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期货中仓单是什么意思就是指你的交易代号。这单交易的交易单,仓,表示你已建仓,有多,也有空。
问题二:现货仓单和期货的区别是什么?相信你对期货有一定的了解,仓单可能了解不多,区别呢,楼上给位都介绍了一下,那么你看一下这个资料吧,相信对你有帮助
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
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
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仓单是物权证券
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
(3)仓单是文义证券
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仓单的内容
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陪迹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嫌冲、数量、质量、包装;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9)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的效力
(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2)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说到现货仓单的名声啊,确实不太好,华夏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这与国家相关监管不是很得力,加上行业发展尚不是很完善所致,但是国家对现货仓单这一块还是很支持的,比较正规一点的有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crme、大连稻米交易市场dlbot
楼主可以到相关网站具体了解下:)
问题三:什么是现货仓单。与期货仓单的区别?所谓现货仓单就是有统一单位规定的仓库(交易所自己的仓库)单。而期货交易是指合同的买卖。区别是现货仓单是现货交易(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是目前没有实物只是合同,而到规定日期后才能转换成现货仓单
问题四:仓单到底是什么啊?对期货价格有什么影响?期货中的仓单是只对商品期货而言的,下面把以前的帖子再发一遍:
zhidao.baidu/question/49238812?si=2
当现货商把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交到交易所的交割仓库,交割库检验合格后,给货物持有人开具标准仓单,货物持有人可以拿着标准仓单到交易所的交割部办理注册手续。经过注册的仓单才可以进行交割,其总数也就是交易所公布的库存数量。
已经注册的仓单同样可以办理注销手续,但此时仓单所标示的货物未必就已经被出库了,可能还在交割库存放着。
当某个月份的合约履行交割手续后,会有部分仓单办理注销和出库手续,因为每次交割都会有部分仓单进入现货市场流通的。
但有时候参与期货交易的庄家(或持有仓单的主力)为了影响价格,会通过注册、注销仓单来改变交易所公布的库存数量。
比如当主力希望价格上涨时,就把持有的注册仓单大量地注销,造成可交割货物不足的表象,从而引发交易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实际上可交割芹乱歼的货物并没有减少,还梗仓库里面存放着。
当主力希望价格下跌时,他们又会把仓单再次注册,造成货物增多的现象,使得期货价格受此影响而下跌。
问题五:期货仓单费用升贴水,如果交割的品种比标准品种质量更好,就存在升水的情况;反之就是贴水。
交易价=期货价+升贴水
问题六:期货中,什么是压仓单和活单?你所说的“压”仓单是“押”吧?质押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而仓单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中的一类。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
办理条件:
(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供的、拟质押银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
(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
(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
(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a)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b)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5)银行的其他相关要求。
问题七:期货仓单日报是什么东西只有期货仓单可以进入期货实物交割流程,普通仓单只是放在期货交割仓库,但不可以参与交割流程。
问题八:期货里面的锁单是什么意思呢在不平老仓的情况下,反方向开仓.对小散来说,锁仓没意思,直接平仓就行了,没必要画蛇添足!!
问题九:帮我解释一下现货仓单.1.现货仓单交易应该怎么理解这位仁兄,我国的现货市场是这样规定的:
1、所谓现货仓单就是有统一单位规定的仓库(交易所自己的仓库)单。而期货交易是指合同的买卖。区别是现货仓单是现货交易(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是目前没有实物只是合同,而到规定日期后才能转换成现货仓单。
2、现货仓单的交易是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的,而没有仓单的直接交易。也就是说,只有在某期货商品到达指定期限,而手中仍持有此商品的买卖交易合同单时,才会由交易所指定是交齐全部买货款,还是拿出全部卖出的商品(货物),并由交易所全部检查合格(按交易所的质量标准)后,才可转换成现货仓单进行交易。具体现货仓单的交易情况要看当月各交易所,各期货到期商品的交易持仓情况。
3、它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要求。(推荐甲阳国际可查)
4、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期货到期商品的买卖交易单保留---交齐货款或拿出全部商品(货物)---由交易所全部检查合格(商品可以提前交予交易所检查入库)转换成现货仓单---按交易所指定进行现货仓单交易(现货仓单交易完成)。
5、现货仓单交易是由期货商品交易所按规定完成的交易,所以没有别中介公司。而且收取一定的商品货物仓储管理费用。
问题十:期货品种注销仓单是什么意思,增减变化说明什么.通俗点!不要长篇大论很简单的说法就是,你本来把东西存在人家仓库里会有一张存单就叫仓单,后来因为交割或者仓单过了有效期等原因货被拉出来了,就要将仓单注销掉(这样你手供的仓单会被收回),仓单大幅增加可能是现在市场该品种交易不乐观,交易商觉得期现套利有利可图故而将货物拉至仓库等待交割。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岁派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颤闷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茄雀弯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五条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
期货仓单是什么
问题一:现货仓单和期货的区别是什么?相信你对期货有一定的了解,仓单可能了解不多,区别呢,楼上给位都介绍了一下,那么你看一下这个资料吧,相信对你有帮助
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
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
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仓单是物权证券
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
(3)仓单是文义证券
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仓单的内容
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9)存货李握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的效力
(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2)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说到现货仓单的中扰名声啊,确实不太好,华夏就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这与国家相关监管不是很得力,加上行业发展尚不是很完善所致,但是国家对现货仓单这一块还是很支持的,比较正规一点的有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crme、大连稻米交易市场dlbot
楼主可以到相关网站具体了解下:)
问题二:什么是现货仓单。与期货仓单的区别?所谓现货仓单就是有统一单位规定的仓库(交易所自己的仓库)单。而期货交易是指合同的买卖。区别是现货仓单是现货交易(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是目前没有实物只是合同,而到规定日期后才能转换成现货仓单
问题三:期货中仓单是什么意思就是指你的交易代号。这单交易的交易单,仓,表示你已建仓,有多,也有空。
问题四:仓单到底是什么啊?对期货价格有什么影响?期货中的仓单是只对商品期货而言的,下面把以前的帖子再发一遍:
zhidao.baidu/question/49238812?si=2
当现货商把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交到交易所的交割仓库,交割库检验合格后,给货物持有人开具标准仓单,货物持有人可以拿着标准仓单到交易所的交割部办理注册手续。经过注册的仓单才可以进行交割,其总数也就是交易所公布的库存数量。
已经注册的仓单同样可以办理注销手续,但此时仓单所标示的货物未必就已经被出库了,可能还在交割库存放着。
当某个月份的合约履行交割手续后,会有部分仓单办理注销和出库手续,因为每次交割都会有部分仓单进入现货市场流通的。
但有时候参与期货交易的庄家(或持有仓单的主力)为了影响哪培庆价格,会通过注册、注销仓单来改变交易所公布的库存数量。
比如当主力希望价格上涨时,就把持有的注册仓单大量地注销,造成可交割货物不足的表象,从而引发交易者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实际上可交割的货物并没有减少,还梗仓库里面存放着。
当主力希望价格下跌时,他们又会把仓单再次注册,造成货物增多的现象,使得期货价格受此影响而下跌。
问题五:期货仓单日报是什么东西只有期货仓单可以进入期货实物交割流程,普通仓单只是放在期货交割仓库,但不可以参与交割流程。
问题六:期货中,什么是压仓单和活单?你所说的“压”仓单是“押”吧?质押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而仓单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中的一类。
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
办理条件:
(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供的、拟质押银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
(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
(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
(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
a)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
b)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5)银行的其他相关要求。
问题七:期货里注册仓单对期货合约有什么关系?详细点注册仓单是为期货合约的交割服务的一种单据.
具有交易所承认的多货物质量和数量担保.
个人认为像获得ISO9000认证似的
犹如以前的国家粮票...
所以一般就可以只考虑价格问题..
不用担心货物的质量问题.
问题八:期货仓单费用升贴水,如果交割的品种比标准品种质量更好,就存在升水的情况;反之就是贴水。
交易价=期货价+升贴水
问题九:怎样查某一期货品种的仓单数量?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的,有的交易所每周公布一次、有的每周公布两次......
问题十:商品期货的注册仓单都是卖方注册的吗?买方需要注册仓单吗? 1、有货物一方,将符合交割标准的货物送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经交割仓库检验合格后,就开具标准仓单,拿着标准仓单到交易所的交割部注册后,就称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才可以进行交割。
2、注册仓单可以注销,也就是在交割部注销。注销仓单并不一定表示货物已经出库了,可能还在交割库里存放着,只是注销后的仓单是不能用来交割的。
3、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卖方和注册仓单是两个不相关的范畴,持有注册仓单的人也可能是期货市场上做多的一方(比如他们为了抬高价格而故意大量做多)。
4、交割地点一般是由交易所随机抽取的,比如你是买方,有三个交割库A、B、C可以选择,你本来想在A库提货,但很可能让你去C库提货,不过不同地点的交割库在运费上会有升贴水补偿的,比如距离交易所本地越远的仓库,交割价格就越低。
5、交割价格就是在交割库提货的价格,运费有接收货物一方承担。
期货欠下债务会怎么办
法律分析:期货欠下债务应该及时还债。在期货欠债之后,应当及时偿还债务。欠债还钱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因此既然是韵味本身的选择失旅乱误而导致欠下债务,那么就要及时地把债务还清,这是债务人的责任,也是债岩袜务人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则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粗镇激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