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被罚3亿 期货处罚
为什么冯小树被罚4.99亿
4月21日,又是一个平凡的周五,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决定对冯小树遭罚没4.99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这一则处罚消息,金额十分吓人,被罚近5亿。
现年52岁的冯小树是浙江大学87级管理工程硕士,曾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和深交所中小板副总监(副处级),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副处长,深交所股票发审委兼职委员等职务。冯小树最早就职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并就投资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进入国际证券市场的时机及挑战等话题在媒体上发表看法。1995年9月,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更名为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并入深交所,成为深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后,冯小树便转会深交所工作。
2005年至2007年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届和第八届发审委兼乎隐职委员,冯小树借调到北京担任两届的发审委委员,回到深交所后升任了发审监管部副总监。两三年前离职时,副处级级别。在业务方面,业内人士透露,冯小树在业务领域“口碑还不错”。冯小树对核准制下股票发审关注要点、股票发行申请被否公司情况、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与创业板市场建设等均有自己的观察见诸《深交所》杂志,其中关于发审会上公司被否的九大原因在网络上传播颇广。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官网刊发的一篇文章提到,2013年5月,冯小树还参与了浙大管理学院深圳校友联谊会的筹备。当年的7月27日,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深圳校友联谊会还组织了一场题为“发展制度改革与投资机会”的讲座,主讲人正是该学院87级管理工程硕士冯小树,他当时任职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在这场讲座中,冯小树介绍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分析了A股投资机会,并对中小板和创业版中典型企业的盈利情况业绩、利润和涨幅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冯小树还和与会者讨论了证券改革与投资机会选择的问题,以及投资者们如何变通以应对政策变革等问题。
先后以岳母、配偶之妹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经过缜密细致的调查、审理工作,通过对复杂商业架构的层层剖析,对繁复资金往森搏来情况的抽丝剥茧,证监会查明,冯小树先后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冯小树的本金是300万元,其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1亿元,获利金额达2.48亿元。业内人士称,冯小树采用的“突击入股”方式是圈内惯用的利益输送与利益绑定方式。企业在上市之前让有权的或有资源的“关键人物”投机入股,为的就是与他们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上市成功的概此顷祥率。“突击入股”是利益输送的灰色手段,不排除还有其他的权钱交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冯小树作为承担重要职责的监管干部,知法犯法,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关于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线索是在中央巡视组的巡视过程中获得的。张晓军透露,中央第7巡视组对证监会开展专项巡视期间,向证监会移交了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的相关线索。
后续证监会可能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不过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目前证监会对冯小树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曾经审核通过中国平安(36.09+0.81%,买入)和招商轮(5.30+0.38%,买入)。
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3月至2007年4月间,冯小树共计参与了43个项目的审核,其中34个IPO(首次公开发行)项目、3个增发项目、5个可转债(爱基,净值,资讯)项目、1个可分离债项目。34个IPO项目中,通过的27家、否决的6家、取消审核的1家。通过的IPO项目中包括中国平安(601318)、招商轮船(601872)、长城影视(11.25+3.40%,买入)等。去年10月,证监会专门召开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也明确表示,针对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存在的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问题,从警示教育大会召开即日起,“只要再发现系统内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有违规买卖股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顶格处理,绝不姑息”。
靠期货发家的真实故事
可以讲述期货奇才、机构投资部经理吉明先生的传奇故事:
1998年,在中国的江苏省,有一个亿万富翁在期货市场上,连受重挫,遭到3000万的亏损,濒临灭顶之灾。
然而,5个月后,这位富翁在一个高参的指点下,却奇迹般地得以“复活”。不光把亏损的3000万元扳了回来,还倒赚了5000万元!
短短5个月,搏取8000万,这神话是怎么创造的?那位使亿万富翁复活的“高仔携参”又是谁呢?
为寻根探秘,记者多次慕名来到江苏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对被人们称为“神鹰”的期货奇才、机构投资部经理吉明先生进行了专访。
许多投资者之所以失败,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只看到挣钱的机会,而不对市场进行选择。
1997年,为了向国际化基金管理、专业理财方面靠拢,公司让吉明到南京总部负责基金试点。
当时,期货交易的品种比较多,有不少品种如天津红小豆、海南咖啡等行情波动巨大,机构操纵现象多。尽管机会很多,但他还是把这类品种排除在视野之外。因为这些品种可分析性差,超出了个人的判断之外,挣钱是偶然的,而赔钱却是必然的。
按照安全第一的首要原则,他选择了大连大豆、上海铜和海南橡胶作为主要观察对象,这些活跃的大品种本身就提供了足够的投资机会。这正是吉明在进行基金投资中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而许多投资者之所以失败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平时只看到挣钱的机会,而不对市场进行选择,往往对风险失去控制,分析立足的根基不稳。
吉明在选择好了品种后,接着就对所关心的品种做战略性的评估。即当前的走势处于发展的什么阶段:是积蓄能量?还是处于趋势能量释放的尾声?还是在构筑顶底等等什么的。他认为这是相当重要态戚衡的工作。因为它决定着下一步的操作计划和策略。只有做到前瞻性预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评估行情的中心任务是:超前地捕捉一波具有战略投资意义的行情,而不是局部意义的短线行情。
至于对于锁定的交易品种,交易机会的捕捉,吉明倾向于等到商品的基本面趋向与价格所表现的技术面达到统一时。这样做,才符合每战必胜的操作宗旨。他认为贯穿《孙子兵法》全文的精髓在于全胜的思想,期货交易也是如此。
吉明说,基本面的内在要求,决定着做交易的方向。而进出场策略、时机,则更多地应用帆做技术面的表现。根据他总结的总体方针:“宏观顺势,微观逆势”,战略方向一旦确定,就在看似最危险的地方进场交易,而实际上这恰恰是最安全的地方。因为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和可转化的。
什么是期货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雹咐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源肆纯,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雹睁至一年之后。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