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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期货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期货大神 白银期货 2023年08月31日

我想成为期货居间人,怎么做的

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6、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7、禁止不正当竞争。

扩展资料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蚂物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模世方指定居间闷码液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期货居间人

银行业务管理自查汇报三篇

银行业务管理自查汇报三篇

银行业务管理自查汇报一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切实防范印章操作风险,我行按照总行印章管理办法和省行体系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市行下发第xxx号工作通知单,仔细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了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管理操作情况的全面自查。现将数陵桐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印章管理自查情况

首先,我行综合部作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对现有在用印章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登记,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细清册,并对已经停用的废旧印章进行了认真清理,本次共登记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销毁废旧印章20枚。分别是璞苑储蓄所9枚、迎春园储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记在用印章28枚。分薯坦别是中润大道储蓄所15枚(机构名称变更)、联通路分理处10枚,营业室3枚。由综合部负责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营业网点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了业务专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上级行要求,做到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由综合部经理专门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为印章专管人的b角。实行双人上锁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统一配发的保险柜内,主钥匙由a角保管、副钥匙由b角保管,用印时双人开锁。收印时双人上锁,切实做到了人离章收。严格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做好用印登记,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时必须登记交接登记簿,交接时间按要求准确到分钟,避免了印章保管出现的“盲区”。在XX年我行及时更换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用印审批单、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目前,印章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旧章在用现象。

机构名称更换后,现党支部章1枚未更换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确制发单位后统一刻制。

2、用印登记簿登记不及时。

个别部门内部存在用印完毕不及汪拿时登记,而是将存在积攒多日的用印审审批单作为登记依据,易造成登记簿漏登之现象。通过这次自查,明确以后必须坚持以下两点:1:用印前,由印章管理人首先在用印审批单中的管理人栏项双人签确认

2:用印后,立即登记用印登记簿。

3、由于人员受限,监印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银行业务管理自查汇报二

根据xx函[XX]2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支行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现差错较多、任务完成不及时、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未有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户红包、手续费,索取财物或借用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报销各种费用、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行为方面:

1、未有经常出入歌舞厅、宾馆、娱乐场所等,消费与正当收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2、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球、玩游戏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没有涉嫌“黄、毒、黑”等违法违纪行为;

3、未有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或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4、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没有上班时间传呼、电话不断,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的行为;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的行为;

5、未有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深夜不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

(三)业务管理方面:

1、未有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不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情况,明确本单位或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未有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及时解决网点需要解决问题;

3、未有对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4、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网点、部门负责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5、未有财会部门主管、主管行长、行长不坚持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进行清点的情况;

6、未有不按规定安排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的情况。

(四)业务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行为;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无单人上门收款、送款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和办理印鉴卡、重要凭证等业务的情况;无不严格执行每天营业终了双人清点尾箱现金或清点后不登记、不签名的情况;

4、未有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行为。无收、付款时偷张换张,隐瞒不报出纳长款的现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的行为,并替代储户取款现象;

5、未有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现或对大额提现不按规定报告、报批的情况;未有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6、未有未按规定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的现象;未有越权或虚假签发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单证的行为;

7、未有故意隐瞒和掩盖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提供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行为;

8、未有超越职权和范围用印行为,无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用印行为;未有私自将单位介绍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9、未有私自将押运路线透露给他人的行为;

10、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11、无故意违章操作,有章不循行为,未有风险苗头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银行业务管理自查汇报三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xx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费忠海:企业如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

作为期货界营销教材和作为一个大宗粮油企业风险管理的工作岗位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宗商品期货功能是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从实际经营角度如果这么理解,可能更清晰。一个企业采购销售应该有实体市场、一个虚拟市场。商品期货市场是一个虚拟渠道,如果从这个角度讲述套期保值就很简单了,也就是期货市场是采购销售另外一个渠道。它的作用和现货市场有很大差异。如果现货经营者增加了期货采购渠道,经营便捷效率大大提高。

套期保值基本特征谈了两个教科书的定义,一个是同时经营,数量相等,买进卖出同等数量期货。我认为这种解释是刻舟求剑。首先套期保值绝对不是同等数量,如果同等数量套期保值的话,你可能同样会面临破产的境地。第二,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时间效率不一样。期货市场机会是稍纵即逝,如果等现货市场处理完再平期货市场,可能大大亏损。这个问题出在什么环节?就是出在审计部门对我们现货进行审计的时候会翻你的财务帐本,期货头寸在什么地方?你为什么不做1:1套保?这是一个很荒唐的问题,我们企手核业就这个问题产生过无数争执。包括上周我们开集团会议,也出现类似争执。这就是所谓专家学者刻舟求剑解释。这种解释对我们企业造成巨大障碍。什么叫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不是一一对应,如果一一对应,那就是死人套保,是木乃伊套保。这是我对套期保值定义的理解。

第二,为什么我们讲套期保值非常必要。实际经营当中,企业把套期保值经营的手段工具上升到企业商业模式。大家知道商业模式概念,商业模式是企业达到回报的路径,或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法。如果从这个角度谈,我们也就明白了套期保值对企业的重要程度上升到什么样的概念。如果你套期保值的话,你的商业模式是残缺不全。你做B2B商业模式的时候,大宗商品贸易和简单加工,套期保值就是整个企业商业模式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我们讲套期保值构成现代企业商业模式一个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套期保值是信贷企业,尤其是B2B企业实施竞争策略的核心。B2B这种商业模式是低买、高卖,包括大豆加工。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加工实际上的核心就是低买高卖。一个大型企业构成它的竞争优势的话,必须实施系统性低成本。跨国粮油公司为什么能够基业长青,就是因为他们有自己的船队,有大量的加工厂和营销网络,他们控制了粮源,他们甚至在贸易环节有定价权,他们套期保值的专业水准,他们对大宗粮油价格趋势把握能力都是超强的。正因为有一系列优势,才构成在每一个价值链和产业链环节都具有低成本优势。无论从农产品种植、收储、运输到汇率、下游产品销售,每一个环节都和价格波动紧密联系,包括汇率变动。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如果不能利用期货风险管理工具,你的头寸都处于敞口状态,你都面临巨大风险。在最重要的低成本价值重要环节,都需要用期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

第三,套期保值能力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要素。比如说中粮把大宗粮油核心竞争能力概括为三个要素:第一,资源掌控。第二,精细化管理。我们基于研发基础的套期保值能力。我个人认为系统管理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企业利润空间最核心环节就是套期保值,我们如何利用研发在期货市场采购到比竞争对手更低的,期货市场上销售到更高的价格,对我们成本进行很好的回报和保护。所以说我们认为套期保值能力是很衡量核心竞争能力重要的指标。你有没有一个非常优秀的研发团队,有档如没有一个非常优异的套期保值操作团队,有没有一个严密的风险管控体系,这是现代大型粮油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最重要的方面。把套期保值已经上升到企业商业模式、核心竞争能力的角度去看了。套期保值的类型我们就不讲了。

我们这里面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套期保值成败的关键要素。首先要谈套期保值当中我们出了什么问题。我们很多营销人员对套期保值理解的偏差害死了很多企业、客户。像我们企业内部也同样存在问题。比行薯启如偏离主营品种的交易,现在有一些大企业还犯同样一个问题。说明这个问题是一个永恒的问题。你做粮油的到期货市场千万不要碰金属。你的粮库需要铜秆、也不需要铝锭,这个风险对你太大了,无知者谓之风险。做完一段时间铜以后,他已经生活不能自理,破产了。很多企业做粮油的,他去做棉花。你做玉米的,要去做棉花,在我们企业,你赚再多钱,他都不计入你的经营效益。中航油事件,除了他对趋势判断错误之外,除了他进行场外交易,他对赌的对手刻意欺诈之外,这里面还有一个最大问题,他抛了大量的头寸。过量交易是一个毁灭性的东西。保持什么样比例的套期保值,这是套期保值当中最核心的一个环节。第三,期现货脱节的问题。做套期保值跟做现货的不搭干,各做各的,对企业管理风险来讲是没有任何价值。我们可不可以在套期保值之外做适当投机?是可以的。对这种交易我们也有成型管理方法。第四,没有很好的研发支持和套期保值经验,套期保值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套保失败。熊市来了,他是裸体,牛市来了,三九天,他穿着裙子。不仅没有套期保值,把自己套进去了。08年7月18号整个商品市场崩盘的时候,很多现货企业脑子很热,吃了大量,他没有及时进行套期保值,铜从1.6万跌到5800元。很多企业总结了教训,这一把一定要套保,我买多少豆油,我在期货上抛多少空单。价格迅速上涨,我们第一轮反弹,从5000元涨到8000元,上涨中一点利润没有赚到,不仅没有达到套期保值目的,反而形成亏损,这就是套期保值策略存在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套期保值需要几个要素,期现价差的合理评估。比如熊市中,每吨利润30元,但是牛市来了,如果还按照这个利润评估,那你就惨透了。牛市来的时候,在某一个品种价值链每一个环节都会有很好的利润,熊市和牛市利润价差就是500元,牛市当中我们整体利润可能在1000元,每个环节利润率可以大大提升,比如现在做玉米一吨挣100、150元,如果30元套进去,你的问题就很大。不同情况下,我们要对期现价差进行很好的评估,这是很重要的。第二,牛熊转折的准确预测。任何一次大的熊市或者崩盘都是这个行业进行洗牌,都是打垮竞争对手进行行业并购的一个重要时机和机遇。我们也看到很多公司因为没有套期保值的手段,在熊市来临的时候,遭到毁灭性摧残,整个企业破产了。第三,波动节奏、季节性规律的精确把握。不论牛市、熊市都不可能一直涨,也不可能一直跌。我们看到棉花在14个交易日跌了1万元。糖从7500万跌到6300元。如果不能对季节性规律进行把握的话,套期保值中同样会受到毁灭性重创。每一个品种都有生产消费的季节性特点,对我们一个主要研究人员或者从事套期保值主要操作人员,这种把握是必须的。

第四,我从事风险管理两年来,一个重要运营模式的推广和尝试,也是工作经验的总结。这个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把我们一些框架和体系跟大家汇报一下。企业风险有几类: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我现在是中粮风险运营部总经理,我们这个部门所管辖的风险是两个,第一,运营风险。第二,客户信用风险。什么叫运营风险,就是企业敞口净头寸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是你企业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什么叫敞口头寸,敞口头寸等于现货采购的数量加上期货市场多单减现货销售合同再减期货市场空单。敞口头寸面临的价格风险就是运营风险。这已经把期货市场作为采购销售的渠道,我们已经把它准确定义到我们管理模式上。第二,运营风控管理内涵,这里分三个环节,第一,内部信息流管理。我们作为一个粮油企业,你能不能精准统计每天收购的数量、质量,你的货物分布的地点,准确统计每天销售的数量、价格、回款的状态。我们首先所有风险管理经营前提是对运营数据精确统计。如果没有准确统计,运营风控是一纸空文。一个企业风险管理如果没有一个非常高效的ERP管理平台,及时获取采购销售,包括期货市场头寸数据,你的敞口是无法计算。第二,每天对我们所从事的这个品种所有商品信息的数据统计,比如这个品种净值收益比,我们每天通过大量数据收集,判断它的趋势。第三,风险评估和管理。比如现在50万吨玉米,在牛市当中风险在什么环节,牛市的时候风险在什么环节,这就构成风险管控的一个完整闭环。第三个团队就是我们各个公司套期保值人员,对我们期货市场进行不断买卖来调整库存。这就要风险管控完整体系。

我们有具体管理流程和制度。1、严格的授权管理。我们有年进口量100万植物油的大型贸易公司,我们对不同团队都进行了套期保值授权。授权主要内容,一个是品种,小麦只能做小麦,小麦之外的品种基本不予授权。小麦部可不可以做别的?和小麦相关的可能给予相应授权,当价差达到一定关系后,它有替代关系,尤其是玉米。小麦我给你授权10万手,但是玉米可能只授权1万手。其他和你没有一点关系,一点都不给你,如果你做了,马上第一时间警告,强行平仓。我们经常看ABCD四家公司,比如做500吨贸易,厂里静态库存可能在200-300,就是50%库存。50%库存只允许10%赌市场敞口,按比例授权。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实很简单,这么大规模的企业追求的是可持续稳定的收益,不是暴利。追求暴利后面都是暴亏。无一幸免,而且这些企业经历过无数次商品崩盘。第二,套期保值比例的问题。如果在套期保值比例失当的话,会遭到毁灭性重创。包括大型跨国公司在小麦上涨300美分,大豆涨到1650美分,玉米涨到800美分,很多公司由于套期保值过量,现金流中断,最后造成全部砍仓。如果没有大企业庞大现金流支撑的话,可能早就完了。所以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比例是体现套期保值水平最核心环节。我们在牛市当中用多大套保比例,熊市中用多大套保比例,根据我个人经验,套期保值比例应该在30%-90%之间。国资委要求大连商品套期保值不能超过90%。这个比例就体现了你的水平。比例各个公司不一样,各个公司管理水平不一样。止损额度授权原则。如果达到预算经营利润的30%-50%之间,我们运营风控部对业务单元提出预警。这个东西我们怎么测算。比如你有50万吨玉米,这个玉米放在长春10万吨,大连20万吨,珠江三角洲20万吨,我每天都可以拿当地的成交价来对你的库存进行动态结算。每天掌握你的盈亏。加上期货每天市场盈亏,我可以算出你每天盈亏。大宗跨国粮油企业精细化管理到了什么程度,他每天现货和期货在某个时点做到运营数据和财务数据能平衡。大家知道财务数据往往滞后运营数据。大宗跨国粮油企业已经可以做到每天财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平衡。通过对敞口头寸授权,我们专门成立一个部门甚至专人每天监控。第三,对重大头寸专项风险跟踪和评估。比如说在6月,有一家公司套期保值比例达到80%,我说你的比例肯定不对。他对后面非常看好。我说你现在比例肯定不对,我说这个时点比例不能超过50%,但是他有自主经营权,我无法直接干预,我为他的头寸进行写专项评估报告,他这个套期保值头寸量太大,大家都知道大豆涨的很厉害,从900上涨到1380美元。也就是说我们通过专项评估报告,联席会议制度方式去跟踪、评估、修正我们下属各个分公司敞口风险状态。第四,制度化交易管理。我在集团层面和他进行反向对冲,他空了很大空单,他空的我买进去。这种对冲方式,他去承担他的风险,我们去承担我们的风险,但是在集团层面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一家公司,把整个企业资产很大损失。这是目前采取的一些管理方法和手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陵含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尺贺笑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拍戚)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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