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结算公式 国债期货定价公式
可交割债券转换因子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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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因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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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转换因子时,债券的剩余期限只取3个月的整数倍,多余的月份舍掉(二舍三入)。如果取整数后,债券的剩余期限如肆轮为半年的倍数,就假定下一次付息是在6个月之后,否则就假定在3个月后付息,此时累计利息应从贴现值中扣掉,以免重复计算。
举例:
假设一只债券存续期是20年零2个月,票面利率为14%(复利频率为半年),求转换因子。
债券含息价格
转换因子= 1.924591- 0= 1.924591 5年期国债期货转换因子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的转换因子和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公布如下:
一、转换因子
转换因子计算公式雹裤如下:
其中,r: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3%;
x:交割月到下一付息月的月份数;
n:剩余付息次数;
c:可交割国债的票面利率;
f:可交割国债每年的付息次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
二、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实际天数”,每100元可交割国债的应计渣信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计利息=[可交割国债票面利率x100/每年付息次数]x[(配对交款日-上一付息日)/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7位
中金所一份两年期国债期货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国债期货合约就是指根据有机构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交易价钱并于将来特殊时间内开展拿肆钱券交收的国债券继承交易规则。期货合约归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业金融衍生产品。它是在二十世纪70年代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情况下,为达到投资人避开利率的风险的要求而造成的。
国债期货是一种繁杂的交易规则,它具备下列有别于现货市场的主要特点,期货合约买卖不涉及债券使用权的迁移,仅消差轿仅迁移与这类使用权相关的价钱转变的风险性。期货合约买卖务必在特定的交易场所开展。商品期货销售市场以公开透明和自由经济为服务宗旨,严禁场外交易和私底下对冲交易。全部的期货合约合同书全是规范化合同书。期货合约买卖推行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杠杆炒股。期货合约买卖推行无债务的每天清算规章制度。期货合约买卖一般较少产生商品交收状况。
从危害国债券价钱要素的视角看来,投资人重点关注中央银行的财政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实际操作,期货合约立即体现债券收益率转变,中国存款基准利率并不是由销售市场买卖造成,只是由中央银行要求,因此中央银行的财政政策针对期货合约价钱危害是最重要的。销售市场资产情况也非常值得期货合约投资人关心,投资人可参考工商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SHIBOR的行情,对期货合约行情开展分辨。
国债券在交易中心中间,交易中心年利率有竟价,不一样的组织与此同时价格,最终产生一个销售市场认同的年利率,那样一个年利率管理体系针对产生全部我国的债券收益率是非常好的根基。假如说期货合约的发布对全部庆悉中国利率销售市场有哪些危害的话,理应说,期货合约是全部利率市场化的根基。
如何用国债期货计算远期利率
与一般期货相比,国债期货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标的合约为“名义标准债券”(或者称为“虚拟债券”)。
充分理解合约交割等级是准确把握国债期货运行的关键因素。实际上,5年期国债期货是建立昌圆在一简迅大篮子可交割的国债基础上的,不过这些国债的价格和属性相差非常大。任何在距离合约第一个交割日还有4-7年剩余期限的国债都可以用于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
由此,为了将不同的可交割国债具有可比性,在国债期货中,我们将经常看到两个重要且特有的概念。
期货价格=现货价格+持有成本
=现货价格+融资成本-金融工具利息收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例,完整介绍国债期货的定价与估值计算过程。
例:
11附息国债21:票面利率为3.65%,2011年10月发行的7年期国债,到期日2018年10月13日。其距离2012年3月14日交割日约六年半,符合可交割国债条件。
我们假设当前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11附息国债21的报价为100.5975,TF1203国债期货报价为96.68。
由于该债券年付一次利息,最近的一次附息日(该例中为起息日)是2011年10月13日。至11月16日,应计利息为0.3391元。
由于11附息国债21的报价为净价,即去掉未付的应拦竖计利息,所以,我们得2011年11月16日,11附息国债21的全价为:
全价=100.5975+0.3391=100.9366
转换因子的计算:
CF=到期收益率为3%,面值为¥1的可交割债券的净价
=全价-应计利息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圆隐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昌碧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橘迅厅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